身份犯“常人犯”的对称。又称“特别犯”。以一定的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依据犯罪主体特征所划分的犯罪类型。与常人犯的区别在于,常人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身份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在中国刑法中,身份犯的身份有以下五种情况: (1) 职务上的身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的国家工作人员,第188条的司法工作人员,第191条的邮电工作人员等。(2)职业上的身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中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第114条中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等。(3)职责上的身份,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的直接主管人员。(4) 自然上的身份,如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女子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5)其他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法律规定的身份犯,在认定时必须准确地查明犯罪主体的身份,否则会导致出入人罪,混淆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在刑法理论上,身份犯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