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体制的沿革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定各级政权之间,国家与各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上的职责、权利及利益的制度。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包括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其中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指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沿革大体上经历了由解放战争时期的分散经营到1950年全国统一、高度集中,再逐步过渡到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的发展过程。
(1) 建国初期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办法。即主要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地方支出由中央拨付,故称统收统支,实际工作中又称为 “收支两条线”。1951年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 (市) 三级预算制度。
(2) “一五” 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管理体制。1953年进入国民经济 “一五” 时期,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实行中央、省、县新的三级管理体制。195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采取分类分成的办法。把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地方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地方预算的收入,每年由中央核定。
(3) “大跃进” 时期下放财权的财政管理体制。1958年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地方预算收入分为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 地方预算支出分为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地方正常支出由上述三项收入来平衡,地方专案支出由中央专案拨款收入平衡。这种体制大大扩充了地方的财政权限,但实施中企业下放过多,财力过于分散。从1959年起,又实行 “总额分成,一年一度” 的财政管理体制。
(4) 60年代调整时期,实行比较集中的 “总额分成、一年一度” 的管理体制。1961年,我国进入经济调整时期,在预算管理上实行比较集中的 “总额分成,一年一度” 的办法,即中央核定地方年度预算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后,按照总支出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地方预算的总收入小于总支出,其差额由中央定额补助,不宜实行总额分成。
(5) 十年动乱时期财政管理体制变动频繁。1968年又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71—1973年,实行过收支包干的体制,包干上交或包干补助。1974—1975年,实行过固定比例留成 (即地方所组织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机动财力)。1976年又实行 “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的体制。
(6)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革。1977—1979年在江苏省试行 “固定比例包干”的办法。1980年对广东省实行 “划分收支,足额上缴,五年不变”,对福建省实行 “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 的办法。1980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1985年实行的是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的体制,在预算收入方面,以第二步利改税后设置的税种为依据,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三大类。预算支出方面仍按企事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不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确定的定额上解,分成比例或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改进包干办法,分别实行 “总额分成”、“定额上解”、“上解额递增包干” 等不同形式的财政 “大包干” 体制。
(7) 分税制体制。1992年在浙江、辽宁等九省、市、自治区实行分税制试点。从1994年起,在全国普遍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参见 “分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