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讼时效中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讼时效中断又称“诉讼时效终止”、“诉讼时效终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承认债务、清偿部分债务、提供担保、提出延期履行计划等。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权利人请求、起诉、申请仲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权利人的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按照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都是其行使权利的重要表现。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义务人承认权利人权利和自己义务存在的表现,能够使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明确与稳定。这些事由都与发生诉讼时效所需要的事实状态相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障碍。为公平、合理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法律设计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依此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如下特点: (1) 中断的事由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等主观原因。即权利人通过起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申请仲裁等手段积极行使权利,其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过错。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能够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 ❶ 请求。又称“催告”,即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请求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其请求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担保人提出。请求表达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态度,消除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 诉讼时效暂停 诉讼时效延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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