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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时效中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时效中断

又称“诉讼时效终止”、“诉讼时效终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承认债务、清偿部分债务、提供担保、提出延期履行计划等。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权利人请求、起诉、申请仲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权利人的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按照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都是其行使权利的重要表现。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义务人承认权利人权利和自己义务存在的表现,能够使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明确与稳定。这些事由都与发生诉讼时效所需要的事实状态相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障碍。为公平、合理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法律设计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依此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如下特点: (1) 中断的事由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等主观原因。即权利人通过起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申请仲裁等手段积极行使权利,其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过错。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能够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 ❶ 请求。又称“催告”,即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请求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其请求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担保人提出。请求表达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态度,消除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❷ 认诺。又称“承认”,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向权利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表示的,都是义务人承认其义务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义务人的认诺使权利人对义务人能自动履行义务产生信赖,也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得到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也就没有了意义。
❸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都是其行使权利的最有力的方式,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❹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都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重要表现,都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上述事由也都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 中断事由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上述中断时效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都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 中断的效力是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不计算,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也不同。因为权利人请求或者义务人认诺而中断时效的,权利人的请求或者义务人的认诺的意思表示传达到对方时,即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权利人起诉、申请仲裁及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断时效的,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于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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