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协作参与或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程序的单位之间的合作方式与程序。主要包含两重内容:(1)行政协作:指计划、土地、物资、建设、工商、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判后,根据其职责和法律要求,也相应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反映与决策。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项目通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决定否认该项目的执行,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认可这一决定,不予划拨土地。(2)业务协作:仅指持有“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与“专项评价证书”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协作关系。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