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1908年7月清政府公布。 共八章一百一十五条。它规定:厅州县进行初选,府州(厅)进行复选,均由该区行政长官监督,各设投票管理员和监察员、开票管理员和监察员,由官绅担任。 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 初选按地方广狭、人口多少划分若干投票区,每区设投票所一处,造具选举人名册,以无记名单记法投票。 复选当选人为咨议局议员。各复选区议员名额由督抚根据该区选举人总数和全省定额进行分配。 复选超过额定人数的得满票者为候补当选人,凡议员缺额时得以递补。改选在每届选举之年举行。专额议员仅限于京旗和驻防人员,其额数亦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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