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咨参议院请核议暂行法律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咨参议院请核议暂行法律文 根据司法部总长伍廷芳呈请,孙中山于1912年3月24日提交此咨文。 咨文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47号,现收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二卷。自光复以来,前清的法规已失去效力,而中华民国之法律尚未颁布,各省制定的暂行规约又很不一致。 为此,伍呈请“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 孙认为“编纂法典,事关重大”,但需多年的调查研究方能完成。 “而现在民国统一,司法机关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诉讼法,均关紧要”。同意所请,咨请临时参议院议决之。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