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 中国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条件与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由中国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1993年10月16日制定,并经国务院于1993年11月4日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遵照执行。目的在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其主要内容是:(1)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 ❶ 首先在商业(包括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中选择少数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进出口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进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 ❷ 确定试点企业时,既要符合中国商业、物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现状,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 ❹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应做到进出口基本平衡,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试点企业原则上不经营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 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2)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条件包括: ❸ 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❼ 对进出口额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在试点阶段初期可暂以其销售额作为参照数字。 ❽ 对已在原苏联、东欧及其他周边国家开办中国商品商店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赋予其对相应设点国家的易货贸易经营权。 (3)申报及批准程序。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内贸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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