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新章》颁布
清政府时期,湖南征收田赋弊端百出: 一是“书征书解”,即州县官吏征收田赋必须假手“粮书”,非直接征收; 二是名目繁多。除“地丁”为正饷外,其他如“漕粮”、“秋米”、“采买”等额外附加尤多; 三是各地情况不一致。有以银两为计算标准,有以铜钱为计算标准,农民苦不堪言。辛亥革命后,1911年底,省议会提出废除“粮书”制度,由都督公署颁布《湖南田赋新章》,对田赋制度进行改革,如废除“粮书”,统一征收项目,计算时以“正饷”为标准,以“长平银”为计算标准等。虽然《田赋新章》的颁布使征赋手续简便了许多,但对农民的搜刮剥削并未因此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