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有权进行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同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为的诉讼行为,按其性质和后果来说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影响,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非诉讼主体) 的诉讼行为只对其所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而不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行政诉讼主体可分为二类: (1)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关,它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起决定性的作用。(2)诉讼当事人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这一类主体同行政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能够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