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前置原则法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规则。行政诉讼的标的只能是是产生争议的行政决定,没有行政机关的决定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最经常适用该规则的是由行政活动产生的损害赔偿之诉。由于产生损害的行为不是行政决定,因此当事人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只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默示视为拒绝)以后,当事人不服时才能向行政法院起诉。从理论上讲,提起一切行政诉讼,都必须符合这一规则。但实际上,法律规定了许多例外。该规则并不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请求行政救济,在越权之诉中,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决定直接起诉; 关于公共工程的损害赔偿之诉,也不适用该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