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Lián hé ɡuó ɡuó jì mào yì fǎ wěi yuán huìКом ссия ООН по междунарóдному торгóвому пр в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根据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第2205号决议,以逐渐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为目的而成立的联合国大会的辅助机构。在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选出7个非洲国家、5个亚洲国家、4个东欧国家、5个拉丁美洲国家以及8个西欧及其他地区的国家,共29国为委员国,1974年增加到36国。委员会每年轮流在纽约和日内瓦召开大会。委员会委员“应尽可能选自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知名人士”。代表不同的地区和世界上主要法律体系。委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协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的工作并促进它们之间的合作;促使更多的国家加入现有的国际条约;草拟新的国际公约,标准和统一的法律,并促使通过这些公约和法律;促进国际公约和统一法的统一解释和适用等等。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67年10月组成以来,讨论了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收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航运立法、跨国公司等问题。1974年6月联全国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由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第一个公约——《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5年和1976年先后完成了《货物海运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草案。前者已于1978年经联合国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简称《汉堡规则》;后者经联合国大会于1980年通过,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6年5月,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秘书处草拟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于同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通过。除此之外,该委员会还通过了其他有关问题的决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1966年12月成立。由36个国家组成,代表不同的地理区域和主要的经济法律体系。每年轮流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和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举行一届常会。旨在逐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主要职能包括: 协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的工作;促使更多的国家参加现有国际公约; 制定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文件,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商业仲裁以及关于航运的国际立法。1982年11月中国在第三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上被选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并积极参加其活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大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于1966年设立的辅助机构,由36国(1973年前是29国)组成,代表不同地区和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委员会协调国际组织的工作并促进其合作;促使更多的国家加入现在的国际条约;草拟新的国际公约、标准和统一的法律并促使其通过;促进国际公约和统一法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于1966年12月17日依照联合国大会决议建立。目的是使联合国在减少或消除国际贸易交流中的法律障碍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委员会的目标是逐步协调和统一贸易法。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协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开展活动的各国际组织的工作,促使更多的国家参加现有国际公约;草拟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新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文件并促使通过促进国际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委员会还提供贸易法方面的训练和援助。委员会由36个成员国组成,每年轮流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和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举行一届常会,将其年会工作报告提交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联合国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196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成立。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协调及统一国际贸易法,集中处理四个主要的国际贸易范畴:货品销售、付款、商业仲裁及有关货运的法例。中国是成员国之一。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六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为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根据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20日通过的决议设立,1968年1月1日起开始工作。该会的宗旨是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选举的29个成员国组成,后根据工作需要增至36个国家,任期6年,名额按地区分配。1990年联合国贸法会的成员是:阿根廷、保加利亚、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前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法国、联邦德国、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拉克、意大利、日本、肯尼亚、莱索托、利比亚、墨西哥、摩洛哥、荷兰、尼日利亚、塞拉利昂、新加坡、西班牙、多哥、前苏联、英国、美国、乌拉圭和南斯拉夫。该会的主要出版物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鉴》和《国际贸易法律条约与文件汇编》。该会成立后,首先就国际货物买卖与支付、国际商事仲裁和海运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考察与研究。20多年来,在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1992年,该会已制定了六个公约、四个示范法及有关仲裁、调解与合同规则。它们是: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修正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及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等。示范法包括: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92年《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及1987年《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法律指南》;三个规则包括:1976年《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1980年《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及1983年《不履约时支付约定款项的合同条款之统一规则》等。在上述各公约、示范法和规则中,许多已经在各有关国家生效,有些已为商事交易当事人采纳,对于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债 ☛ 00004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