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医疗机构
联合医疗机构是指医务人员自愿集资、联合举办的医疗机构。联合医疗机构在中国已有较长的历史。1934年在延安等解放区,就有公共联合诊所和医药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国家在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的同时,提倡开业医务人员组织起来,举办集体所有制的联合医疗机构。以联合诊所为例,全国1950年为803所,1956年达到5万1千余所,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绝大多数转为公社卫生院,少数联合诊所保留至今。
联合医疗机构是由独立脑力劳动的医务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根据这个性质,国家对联合医疗机构实行“有利生产,简便易行,民主管理,勤俭办所”的方针和鼓励、扶植的政策,如免征工商业税,银行予以贷款支持等。联合医疗机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当地的医疗工作,同时承担一部分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卫生宣传等任务,并由国家给予相应的报酬。
联合医疗机构的类型。凡由私人开业的医务人员自愿集股结合者,称为私人联合医院或诊所;私人联合并与政府合作者,称为公私联合医院或诊所。按组成的主要成员和所开展的主要业务,联合诊所分为中医联合诊所、西医联合诊所、中西医联合诊所、各种专业性(如牙病、眼病、针灸、伤科)联合诊所及联合妇幼保健站等。少数地区曾实行过全县或全市统一的联合诊所,下设分诊所。联合医院或诊所分别冠以地名或次序名称,以示区别。
联合医疗机构的成员,限于医务人员和一些必要的行政事务人员。每个成员都有参加或退出联合医疗机构的自由。
联合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国家卫生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当诊治有困难时,按转诊系统转诊、转院。接受单位在转诊、转院单上,应对诊治结果或对诊治方法提出指导性意见给予回执,以加强联系。联合医疗机构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全体成员大会为最高的管理组织形式,一切重大问题,如章程、计划、总结、预算、决算、选举领导成员、成员的吸收或除名等均由大会讨论决定。申请机构的成立,民主选举产生的联合医院院长或联合诊所所长(主任),以及成员的吸收或除名,要报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联合医疗机构的开办费由每个成员筹集,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或家具折成现金来计算,大多采用协商作价、定期归还的办法偿还,有的还贴补适当的利息。为了保证机构的发展,如基本建设、装修设备、充实医疗器械,由全体成员大会视业务收入情况,决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好、就多留,收入差,就少留,在不能保证开支工资时就不留。根据同样的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集体文化、福利和特殊困难的救济。联合医疗机构成员的工资,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外,由全体人员民主评定。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浮动工资制,一种是固定工资制,再一种是两者结合,即部分固定工资加部分浮动工资。联合医疗机构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