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继承人在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享有的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其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实质是继承人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继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侵害,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 不具备继承资格的人,占有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拒不返还;保管遗产的继承人,将遗产据为己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未得到不在场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分割遗产,使未到场的继承人明显少得遗产;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来被确认丧失继承权,却拒不交出遗产等。(2)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被侵害了的继承人的权利,是具有合法继承人资格,其继承权又受到了他人侵害才有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目的就是要恢复自己的继承权。因此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其继承人资格的请求权和遗产返还的请求权。(3)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