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所有权某些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可使其所有权受到侵犯,此时应依法保护精神病人的所有权。例如,某些重精神病病人,病前是某集体组织的成员,病后不能工作或自动离职,在取消其成员资格时,对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不予清算; 有些智能障碍的病人,常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很好地从事体力劳动,但却只付给低微的报酬; 以上两种病人应有的房屋等财产,也常常被亲友占据或不平等分割,有时因丧失自理能力,可被人诱骗签署损失所有权的合同; 躁狂症病人在夸大妄想影响下的挥财馈赠,忧郁状态病人的“施舍补过”,皆与合法的“财产赠与”有本质区别,因此时病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接受财产方侵犯了病人的所有权。精神病人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犯精神病人所有权,情节严重,触及刑法的,按侵犯财产罪予以处罚; 诱骗丧失行为能力的病人的财产,应视有关手续无效,情节严重者,以诈骗罪论处; 未触及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保护,对非法侵占财产的,法院应强制返还原物,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对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重精神病人,法院、当地政府和其亲友应为他确定监护人,以保护病人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