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首都反省院组织条例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3月21日公布施行的刑事特别法规,共9条。规定依《反省院条例》规定应入反省院,而其“犯罪”地在首都者,或者经国民党中央党部特别议决者,应送入首都反省院进行“反省";“犯罪”地在未设立反省院之省者,或“犯罪”地在已设立反省院之省而有特别情事者,也可送入首都反省院“反省”。条例规定了首都反省院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由院长综理全院事务,训育科主任由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转呈司法院请中央党部指派。院评判委员会由院长、各科主任、中央党部指派人员1人,最高法院推事1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人组成,定期对被“反省”人员进行所谓评判。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政治案件“要犯”的管束与折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