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4月2日公布,同年4月2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特别法,共11条。为了更加严酷地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的革命活动,根据《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国民党政府制定本条例。条例规定:“依法律规定应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案件,依本条例之规定审判之,本条例未规定者,仍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之法令。”“应从重处断之案件,其犯罪事实之一部应依本条例审判时,全部依本例审判之。”“对于依本条例所为之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判决后,如检察官认为有放纵“罪犯”的可能,可以提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