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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于1944年1月12日公布,同年11月12日施行的刑事诉讼特别法,共36条。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将共产党人和赞同共产党主张的革命进步人士的革命活动的案件列为所谓“特种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审判依本条例规定之程序进行,判决后不得上诉,只可声请复判。对于复判法院的判决,不得声请再复判。复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当者,可以撤销原审判决,自为判决,可加重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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