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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1990年《农户(私人)农场法》第6条规定,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可从辖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从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等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中收缴的土地作为组建农场的土地资源,这些土地包括:(1)废弃或低价转让的耕地;(2)非正当使用的各类土地;(3)闲置一年的农用土地和闲置两年的非农用土地;(4)无林木覆盖且宜于耕作的林场土地;(5)近5年来实际生产率不及地籍评估标准80%的农用土地;(6)无法按典契赎回的被典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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