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彭专擅杀人案
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年)奉车都尉窦固率兵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将。秦彭在别处屯营而屡次以军法斩人,窦固劾奏他专擅,不经过主将批准而判处部下死刑,请求朝廷将他斩首抵罪。明帝召集在朝的公卿大臣议论此事如何处置,与会者都同意窦固的奏章,只有郭躬说依照法律,秦彭有权处以部下斩刑。明帝问道,军队出征,校尉统一受大将指挥。秦彭既然没有皇帝授给的斧钺,可以专权杀人吗?郭躬说:统一受大将指挥,指的是在直属的部曲当中。现在秦彭单独指挥一支军队,和主将分开,情况不同,军情紧急,不容先禀报帅再处以斩刑;而且按照汉朝的制度,綮棨就相当于代表杀伐之权的斧钺,根据法律来看秦彭没有罪。明帝听从了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