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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市公园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新设公园,应依第4条、第5条规定,拟定计划图,送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始得实施,变更时亦同。公园计划图应载明地形界线、现有及拟设立之各种设施,其比例尺不得小于1/600,等高线之高差不得大于一公尺。第8条规定,私人或团体依都市计划法等有关规定投资兴建公园,应拟具计划报经本府核准,并应遵守本办法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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