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刑事诉讼法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1935年1月1日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后于1945年以及台湾当局于1967年、1968年、1982年、1990年多次修订沿用。该法由9编,共512条组成,分别是:总则、第一审、上诉、抗告、再审、非常上诉、简易程序、执行、附带民事诉讼。从法律形式上看,台湾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同时又具备英美法系的某些特征。台湾刑事诉讼法遵循审检分立、不告不理、实质真实、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直接、言词辩论等原则。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法院的管辖、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强制处分措施、证据制度等,作了具体的或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规定有: 侦查 是侦查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一切犯罪证据,以决定有无犯罪嫌疑及应否提起公诉的准备程序。检察官是侦查犯罪的主体机关,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是侦查犯罪的辅助机关。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请求或其他事由,得知有犯罪嫌疑,应立即开始侦查。实施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讯被告人。侦查以不公开为原则,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在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检察官实施侦查,必要时可请有关机关或军民协助。 起诉 采取国家追诉主义与私人追诉主义相结合的做法。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原则上,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论其犯罪性质与罪行轻重,检察官都可以提起公诉,自诉人也都可以提起自诉。对于公诉案件,奉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检察官起诉时,应将卷宗及物证一并交送法院。 第一审审判 法院于审判期日前,应先实施准备程序,包括指定受命法官、补正诉讼行为的法定程式、指定辩护人、调查证据、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通告检察官、辩护人、辅助人等。法庭审判程序如下: 上诉和抗告 由于审判采用三级三审制,因此,上诉分为第二审上诉和第三审上诉。关于上诉权的规定大致如下: 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及其他非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或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作出未确定之裁定,可以请求直接上级法院或管辖第二审之地方法院合议庭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或变更。抗告期间一般为5日。抗告原则上无停止执行裁判之效力。 再审和非常上诉 检察官、受判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诉人等对于确定之判决,可以认定事实不当为由,请求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申请再审分为为受判决人利益申请再审和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二者的条件和期间不同。申请再审,无停止刑罚执行之效力。开始再审之裁定确定后,法院应依其审级之通常程序,重新审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对于已确定之判决,可以违反法令为理由,请求最高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审判非常上诉案件,不须经言词辩论。最高法院如认为非常上诉有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