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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1961年《农耕机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乡镇市公所)市政府核定登记农耕机应分类编列字号,发给“农耕机号牌”、“农用拖拉机驾驶证”或“手扶拖拉机使用证”,并列册通知公路监理及警察机关。前项号牌、驾驶证、使用证之格式另定。第10条规定农耕机号牌,应悬挂于机械本身之正前方,停用或转让应分别将牌证交还或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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