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种类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种类物“特定物”的对称。又称“不特定物”。一类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通过度量衡加以计算确定的物。如某种标号的大米,水泥。种类物可以用同类物来代替。种类物可因当事人的选定而特定化,成为特定物。确定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在买卖合同中,种类物在交付时才转移所有权; 在合同终止时,只能要求返还数额或数量、质量相同的种类物,而不能返还原物; 在以种类物作为债的标的物时,在履行前发生灭失时,债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的种类物。参见 “特定物”。 种类物 种类物亦称“不特定物”。“特定物”的对称。依品种、规格等共同特征确定的物。如依统一型号或标号确定的钢材、水泥等。可用品种、规格、度量衡进行计算,可用同种类的物来代替。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如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如借贷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在于: (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如果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只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债的标的是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可以用相同质量的同类物履行。(2) 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同。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交付以外的时间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间等。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种类物的,则只能从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在交付之前,根本无法确定种类物中的哪一部分是应当转移所有权的物。 ☚ 特定物 不特定物 ☛ 种类物 种类物“特定物”的对称。指具有共同物理属性和相同经济意义并可用度量衡计算的可互相代替之物。如水泥、钢材、大米、布匹等。将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在民法和经济法上有着重要意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而该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灭失,则债务人可免除交付标的物的责任,因为原物事实上已不存在,无法交付。如果标的是种类物,属于可以互相代替的物,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 种子法 选举法 ☛ 种类物亦称“不特定物”。特定物的对称。指民事流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以确定物。如为国家规定的统一型号,统一技术标准的机器、钢材、水泥等。物只要属于同一类,不论这一批或那一批,都能满足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因此,此类物常为可代替物。以种类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应于交付时移转,如标的物于交付前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实物履行的责任。 种类物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一种分类。是“特定物”的对称。指可用品种、牌号、件数、长短、容积、重量等来确定的物。如水泥、钢材、石油、大米、布匹等。这种物是可以用同种类物代替的。将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在民法和经济法上有着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物,而该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灭失时,则债务人可免除交付标的物的责任,因为交付原物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种类物,因为它是可以代替的物,债务人则不能免除交付标的物的责任。再如,将金钱、粮食等种类物供给他人使用,出借人无权要求借用人到期返还原来的货币和粮食,只能要求返还与出借时同数量的货币或同数量、质量的粮食。 种类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同一品种、规格或者通过度量衡加以计算确定为同类的物。例如,某种价格一致、品种相同的大米,某种标号统一的水泥等等。 ☚ 不动产 特定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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