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离休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离休费 离休费国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的干部,离休时的待遇基数,地方离休干部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军队离休干部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退休的军队干部改办离休,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核实后发给。对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提高部分不再发给。在1980年10月国家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9级,文艺10级,卫技11级以及相当于行政18级以上的;符合1982年4月国家规定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6级,文艺、卫技的7级以及相当于行政14级以上的,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1980年10月份起改发其原工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原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也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工资。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1982年12月起改发其原工资。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退休前是工人的,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1983年5月起改发其原工资。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无论低工资区到高工资区,高工资区到低工资区,都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的标准工资计发离休费。原享受地区生活补贴费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 提高工资区类别后的离休工资 参加工资改革人员的离休工资 ☛ 离休费老干部离职休养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另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月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行政8级和相当于8级以上(含8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离休费 离休费用于安置退出工作岗位的革命老干部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其达到规定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其待遇是: 原工资照发,并根据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按照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人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同时给予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按规定可以开支的费用。离休费用,其人员属于企业单位的,由企业开支; 非企业单位的,由国家预算拨款列支。但非企业单位的工人和易地安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分别由居住地的县级人事部门或负责管理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 职工福利费 公费医疗经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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