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社会责任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社会责任论刑法学新派关于刑事责任本质的学说。这一学说从社会本位主义出发,认为刑事责任就是使具社会危险状态的人处于应受社会防卫处分的地位,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不是客观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称危险性格,犯罪行为仅仅是这一危险性格的外在表现,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不是根据犯罪行为,而是根据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因此社会责任论又称为“行为人责任论”或“性格责任论”。刑法学派之争中,社会责任论是刑法学新派反对旧派的主要理论。社会责任论与道义责任论的主要区别是: (1)道义责任论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而展开,从行为者对于其犯罪行为应受到非难和谴责的伦理意义上,寻求刑事责任的本质,将责任理解为一定行为归责于一定意思的归属关系。社会责任论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而展开,否定犯罪人具有自由意志,从防卫社会的角度出发,把刑事责任理解为行为人应受社会防卫措施处分的地位。(2) 道义责任论坚持“无责任即无刑罚”的原则,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责任大小而定,刑事责任的程度原则上应与客观上发生的实际损害的大小成正比,因此道义责任论又称“客观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主张刑事责任因人而异,其程度并非决定于客观损害的大小,而由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决定,故社会责任论又称“主观责任论”。(3)道义责任论从行为与行为人内部心理联系上理解责任的内容,主张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内容包括责任能力和责任要素(故意、过失)。社会责任论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或危险性格上理解责任的内容,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过失仅仅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而且两派在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概念的解释上也不同。道义责任论认为责任能力是有责行为之能力,即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社会责任论认为责任能力是刑罚适应能力,即行为人通过接受刑罚惩罚而达到刑罚目的的能力。犯罪故意的内容可分为认识与意志两方面,在认识的内容上,道义责任论主张行为人应具备事实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两个方面,而社会责任论则一般主张只有法定犯才需要违法认识。在意志的内容上,道义责任论一般采取希望说,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要有意欲和希望,社会责任论一般采取认识说,即行为人只要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就是故意。对于犯罪过失的内容,道义责任论主张主观说,即以行为人个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社会责任论主张客观说,即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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