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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8月10日颁布,共四编六章一百二十一条。
本选举法规定:众议员由《国会选举法》定出,由各省选出。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年满21岁、在选举区居住二年以上、具有如下资格之一者有选举权: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有价值500元以上不动产(蒙、藏、青以动产计算);小学毕业以上或具有相当之资格。
年满25岁以上男子有被选举权。
选举采取复选制,每三年举行一次。
改选应于换届选举之年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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