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共有8章45条。该办法规定,全省在2000年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分别制定实施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同时,该法规要求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对学生、教师、学校、教育经费、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