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共6章37条。省人大常委会自通过之日公布施行。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办法规定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以及奖励与惩罚等。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87年6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共6章39条。该办法对矿产资源包括的范围、采矿的范围和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发证的批准权限、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