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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6月2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共14条。该办法规定,凡在城乡集市经营饮食、食品、加工、熟食、冷饮等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办理领证手续,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并随身携带备查。办法还对城乡集市贸易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要求、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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