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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3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办法共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对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批准,以及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保障其顺利进行,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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