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待遇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应享受的待遇。是劳动保险待遇的一种。包括医疗费、病假工资及疾病或因工负伤救济费。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均由单位行政负担。职工患病期间的生活待遇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职工停发工资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为止。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工作年限是否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或100%; 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土作年限是否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或80%;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