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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10条规定,组合开展以下全部或部分事业:(1)限制组合员采捕有关资格渔业的水产动物及水产动物的运输,或限制其水产动物卸港。(2)即使实施了前项的限制之后,在对其资格渔业有关的指定渔业克服依据第2条第1项规定的作为指定根据的事态有困难的,对组合员采捕的水产动物卸港限制,可以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为内容。但是,仅限于同前项的限制同时进行情况。(3)前两项限制附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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