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资格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资格立法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3条规定:(1)渔业生产调整组合(以下称“组合”)为法人;(2)组合地址,为主要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址。第4条规定:组合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不以营利为目的;(2)组合员能自由加入或退出;(3)组合员的决议权和选举权平等。第5条规定:(1)组合在名称中必须使用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的文字。(2)非组合者,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的文字。第8条规定,组合员资格为经营章程规定的使用渔船进行指定渔业的渔业者。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