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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73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除前条规定外,为使渔业共济事业或渔业再共济事业顺利进行,认为特别必要时,可向渔业共济团体颁布变更业务执行方法及其他监督方面所必要的命令。第74条规定,渔业共济团体违反前两条规定的命令时,农林水产大臣可命令撤消渔业共济团体的干部职务、解散该渔业共济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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