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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日省畜牧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三厅局联合以甘牧字(1988)第169号文发布实施。《办法》共计11条,适用于经营牲畜屠宰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屠宰户。屠宰对象管理主要是猪、牛、羊。《办法》规定:从事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个人健康证和营业执照方准开业;《办法》还就屠宰场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点和个体屠宰户的兽医卫生要求,屠宰检疫,兽医卫生监督和管理,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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