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理欲
“天理人欲”的简称。原出 《礼记·乐记》:“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宋代理学家如程颐、朱熹等所理解的“天理”,实质上即“仁、义、礼、智”的纲常伦理;“人欲”则指人们的生活欲望。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强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十三)明清之际王夫之则提出“随处见人欲,即随处见天理”的命题,反对“离欲而别为理” (《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清戴震认为:“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是理者存乎欲者也” (《孟子字义疏证·理》)。指出 “天理”是离不开人情、人欲的,控诉了道学家“以理杀人”的罪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