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刑至无刑
“至”通“致”,求得之意。 用实行刑罚的办法求得无犯法之人。管仲学派关于法的社会作用的命题。出自《管子·禁藏》。 管仲学派认为,刑罚不能随便赦免。 刑罚太轻,罪过不得举发,就是助长淫乱而有利于邪僻的行为。这样,赦免有罪的人,等于为更大的犯罪做了准备。 文中说,使百姓不受刑罚,是坚持有罪必罚的结果;百姓有犯法受刑的现象,是由于没有坚持有罪必罚的做法造成的。以实行刑罚求得无犯法的人的做法,会使刑法简易而民众得到保全;反之则刑法烦琐而且做坏事的人多。 “夫先易者后难,先难而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管仲学派的这一主张中,包括了重视刑罚的教化作用,而不是为处罚而处罚。这一点有合理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