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总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 自治区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较大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 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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