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军人的拘役拘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中的一种主刑,其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同样适用于犯罪军人。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可放在军内劳改队(或看守所)执行,少数确无现实危险的也可以放在师以上单位的农场执行。在执行拘役期间,犯罪军人不得佩带军衔、领花和帽徽,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原津贴、工资;执行拘役期间,犯罪军人要实行劳动改造,但不参加军外的生产劳动。拘役期满后,由拘役执行机关作出评语,发给刑满释放证,回原单位处理。适合留部队的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不适合留部队的酌情作提前退伍、复员或转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