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军人的劳改对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通过强迫其劳动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手段。关于犯罪军人的劳改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凡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严重刑事犯罪军人,在开除军籍后,移交部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劳改机关执行。这类犯罪军人,在移交地方时,无需办理转业退伍手续,在地方劳改单位服刑期满后,不得再回部队,从地方劳改单位直接回原籍或入伍前所在单位安置;(2)留在军内执行。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一般不开除军籍,可留在军内执行劳动改造,由大军区以上的劳改单位集中管理。有的军人罪行较轻,刑期较短,也可以在就近的军内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军人有的还可以留在部队师以上生产单位执行。这类犯罪军人由于还保留军籍,在军内服刑期满后,视情况由原部队决定继续留部队工作,或者作转业、退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