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火耗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火耗 弥补所征赋税银两熔铸时损耗所加征的税。初见于元朝,行于明清两代。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征银两渐多,但多为零碎银两,按规定,州县必需将其熔铸成大块上交。在熔炼时约损耗百分之一二。但官吏在征田赋银时却多征,有时达百分之二三十,名为“火耗”。清朝初年,火耗增至50%。1724年,清政府规定,火耗归公。从此,火耗成为正税。地方官吏又在其他税收中多征,也名为“火耗”。 火耗 火耗明清政府为弥补赋税改征银两熔铸时的损耗而加征的税额。明代实行一条鞭法,赋税以征银为主,地方官府借口熔化银块上交时有损耗为名,于正税之外另征“火耗”钱。 ☚ 本色 广西谷米外运 ☛ 火耗 火耗❶政府为弥补赋税所征银两熔铸时的损耗而加征的税额。火耗一词始见《元史·食货志》。明嘉靖( 1522—1566 )施行一条鞭法,赋税以征银为主。地方官府以银两熔化成块上交时有损耗为名,于正税外另征火耗。清雍正( 1723—1735 )年间,火耗并入正税征收,存留地方备用。 ☚ 折耗 三饷加派 ☛ 火耗(1)中国旧时借口弥补银两熔铸损耗加征的税额。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田赋征银渐多,州县以所征零碎银两,照规定成色熔化成块上交,须弥补折耗为名,在征田赋时另征火耗。改熔折耗至多不过百分之一、二,但所收火耗常达百分之二、三十。清初有高达百分之五十者。雍正年间,火耗列入正税,存留地方备用。但地方官员又别立新名浮收或借故挪移。除田赋外,共他捐税中也有火耗名目。(2)造币厂在铸造贵金属硬币时的熔化损耗也称火耗。 火耗〈名〉本指碎银经火镕铸成银锭或元宝过程中所产生的损耗,也指官府为弥补铸币损耗而征收的附加税。转指额外的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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