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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原则。以法律正文作准绳进行司法审判。《晋书·刑法志》载刘颂语:“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易证”。刘颂任西晋司法最高官员三公尚书时,竭力强调“法治”原则,以法律正文或条例规定审判案件。对律条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行为,则不准追究刑事责任。后世主张正义公平的思想家和司法官吏,均受此影响,要求依法断案量刑。但在封建专制时代,很难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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