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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律师资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律师资格

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要求。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96年12月2日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规定,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2)政治条件。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业务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不同,对业务条件的要求也不同。参加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学大专和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对业务条件的要求更为严格;(4)道德条件。我国对申请律师资格人员的道德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的基本要求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公正;行为无暇。律师资格的取得途径,一是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二是考核授予。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对律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报名条件。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取得法学大专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人员,以及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人员不能报名;(2)报名程序。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3)考试成绩的通知和录取。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对通过考试者,司法行政机关将对报名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由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授予律师资格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申请人员应当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二是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三是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2)申请。申请授予律师资格必须加入律师事务所,由该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申请人的学历证、学位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3)考核。接受材料的机关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意见报司法部审批。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报送机关通知申请人。对于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颁发律师资格证书。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相分离的制度。《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取得律师资格未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且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律师资格

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认定具备担任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
❶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
❷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
❸受过高等教育,做过3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❹其他具有第1项或第2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司法厅(局)重新审查。从1986年司法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可以担任实习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律师严重不称职的,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决定,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1988年10月6日司法部发布《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做专职律师或担任兼职律师者,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任何律师业务”;“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欲从事律师职务,应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并规定了领取律师工作执照的具体程序。

律师资格

具备充任律师的基本条件从而形成的律师身份。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其职业特点要求担任律师的人必须熟悉法律,精通法律业务,具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广泛知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准。只有取得律师资格的公民才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律师的权利,才能以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取得律师资格,必须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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