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主义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只有律师才能作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的强制性原则。法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这种主义,即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做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这种理论的优点在于考虑到律师较其他人更为熟悉法律和司法程序,而本国律师较外国律师更精通本国法律,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允许外国律师出席本国法院参与诉讼,将有损本国的司法主权。在中国,外国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外国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委托律师代理,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