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公布。全文共15条,主要内容是: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非股份企业不得发行股票。发行股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其用途和投向要符合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有利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和经济效益好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发行债券的企业,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产净值,超过部分必须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担保。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动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认购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股票、债券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为向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贷款的抵押品。股票应当记名,中途不得退股,转让时应通过发行单位办理过户手续。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企业向本企业职工进行内部集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经营发展,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的20%。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必须按规定内容填制“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作为审批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受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行股票的单位要定期向股票持有人如实地公布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以保护其正当权益。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可委托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代理发售单位可收取一定手续费,但对于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