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妓女自夏桀经秦汉至六朝,“女乐”演变为私妓、营妓,继而产生了以乐舞为业的乐户。到了唐代,乐户、教坊制度臻于完善。 唐代妓女按隶属可分为官妓、私妓二类。官妓又可分为宫妓、营妓二种。宫妓中,按技艺、容貌可分成内人、云韶和平民之女以容色入选、从事器乐演奏的掐弹家。这些人均附籍于宫廷。 隶属于官府的称官妓。其户籍分别附于县或州府,故又称“官使妇人”、“官奴”。她们居在乐营之内,又称“营妓”。 私妓也可分为家妓和市井私妓二类。家妓的地位处于奴婢与妾侍之间。唐代对家妓的人数曾作规定:三品以上的官员,可蓄妓五人以上;五品以上的官员,家妓不得超过三人(《旧唐书·职官志二》)。五品以下的官员和豪民,则以婢女充妓乐。这一规定,并未认真执行。 市井私妓以卖笑为生。她们从小由假母收养或赁佣,学习歌舞伎艺,平日无行动自由。市井私妓多著籍于官府,须受官府制约和驱使。白居易诗中的琵琶女,就曾“名属教坊第一部”。 唐代妓女有以下特点:一、官妓中的一部分须“番上”——轮流到京城习艺或值班。短番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额;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关外诸州者分为六番,关内五番、京兆四番,并一日上下;一千五百里外,两番并上。”(《唐六典》卷十四)短番指短期轮番至京习艺。长上指每年规定至期至京习艺(或值班)。艺成以后,规定至宫内值班的,叫“长入”。二、妓女常卖艺乞讨为生。才人张红红未入宫前,曾与其父“歌于衢路”以乞食(段安节《乐府杂录·歌》)。三、其时,妓女已由卖艺进而卖身。如乔知之诗云:“愿君驻金鞍,暂此共年芳。愿君解罗襦,一醉同匡床……昨宵绮帐迎韩寿,今朝罗袖引潘郎”(《倡女行》)。早在武后执政时期,妓女已有荐枕、留髡之举了。 唐代地方官员可以携技赴任,也可挟妓夜游。这是宋以后的官场所不允许的。 唐代主要的娱乐是歌舞,歌舞的曲辞主要是诗歌。以名士的佳篇妙句为曲辞,可以为歌舞增色;同样,名妓的歌舞,也足以替诗人扬名。歌舞是妓女赖以谋生的技艺,也是传播诗章的理想载体。唐人宴饮中流行的以歌舞劝酒、送酒的习俗,则使诗歌与妓女歌舞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由于日夕唱诗,耳濡目染之下,妓女多能作诗。她们的诗歌,除应酬之作外,常能描出被凌辱妇女的心声。语言明快自然,节奏性强,受民间歌谣的影响颇深。娼妓所作之诗,大多是七绝,它占整个唐代妇女诗篇的71%。 唐代初期妓女所唱诗篇,多采取“选诗配乐”的形式。即由妓女选择合乎己意的诗歌,配以合乎自己歌喉的曲调。她们采用名士诗篇时,碰到个别不合曲调的词语,则改易字句,使协宫商。 到了盛唐后期,由于经济的繁荣、市面的兴旺、教坊妓女的商业化、私妓的勃兴和宴饮以妓乐佐酒的积久成俗,社会对入乐之诗的需求剧增,妓乐对诗歌的传播对诗人诗名的造就,作用日益增大。于是,诗人开始有意识地为妓女作诗,以供入乐。久已脍炙人口的“旗亭画壁”故事告诉我们:高雅自命的诗人,竟然破天荒地把诗名的高下与妓女的讴歌绾结在一起——以“诗入歌词”的多少,来评定诗名甲乙。《全唐诗》仅录存六首诗的王之涣,所以能与王昌龄、高适齐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诗“传乎乐章,布在人口”之故。白居易所以能成为“广大教化主”,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他的诗俚俗,能投合妓女的口味。直到晚年,地位显赫之后,尚有“故妓数人凭问讯,新诗二首倩流传”(《送姚杭州赴任因思旧游》)之举,说明他与妓女关系密切。类似之例,摭拾即是,这些事例告诉我们:妓女唱诗的风尚是将唐诗推向繁荣高峰的动力之一。 唐代妓女,又称“酒妓”、“饮妓”。唐代,特别是中唐以来的宴会,盛行酒令。酒令伎艺是妓女主要的谋生伎艺。酒令的歌舞化,使得唐人酒令更加丰富多采,更有吸引力。而妓女与文士在酒宴之中,携手合作歌舞化的酒令,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附著于酒令的曲辞,即“著辞”(参见“著辞”条)。著辞是唐代新型诗歌——词的雏型。词中的“小令”中的“令”,便是由酒令演化而来的。 妓女与唐诗的关系,实际是乐舞与唐诗的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