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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制定的管理国家户口的制度。《旧唐书·食货志上》: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9等。每3年,县司注定,州司复之。百户为里,5里为乡。4家为邻,5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4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男女始生为黄,4岁为小,16为中。21为丁,60为老。每岁1造计帐,3年1造户籍。州县留5比,尚书省留3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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