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撤消
是指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消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消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送商标局办理。撤消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消,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该《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前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违反诚信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侵犯他人合法的优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