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专用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的权能: 一是使用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其经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取得合法收益。二是排他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届满而注册商标所有人不申请续展注册或申请续展注册被驳回,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样,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超越一定的地域范围,则不能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