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高等政法院校 (系) 教师学衔或职称之一。在中国确定或提升法学教授的一般业务条件是: (1) 完成每学年规定的教学工作量2/3以上; (2) 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能胜任并指导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且教学内容有新意,教学质量高,成绩优良; (3) 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经验,取得本门学科具有创见的科学研究成果或长期从事教学,在教材编写、教学法研究等某一方面成绩卓著; (4) 具有指导研究生或讲师以上教师工作的能力; (5) 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对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对长期担任高等政法院校(系)教学工作,教学成绩卓著,并有丰富经验的讲师和副教授,虽然他们没有科学著作或重大发明创造,由于工作需要也可提升。法学教授是高等政法院校 (系) 教师的最高一级职务。 |